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供应商也须对部分规定重点学习,才能确保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做到依法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供应商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在不断呼吁,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时务必做到依法合规。那么,《行诉法解释》施行后,有关供应商和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哪些规定呢?
记者认真梳理后发现,需要政府采购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重点关注的知识点至少有30个。比如,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目前,供应商联合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不少,为了节约时间,10人以上提起行政诉讼时,根据刚刚开始实施的《行诉法解释》,供应商完全可以推荐代表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又如,有的供应商提起诉讼时,往往是安排一个员工进行具体去办理。员工以单位名义诉讼须提交哪些资料,就须清楚《行诉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或领取工资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也可以。
再如,《行诉法解释》中明确的如何依法提供证据、拒不举证有何法律后果、何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等等都是与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密切相关的规定。不熟悉很难做到依法诉讼。因此,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当抓紧时间掌握《行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了方便业界同仁快速学习,记者梳理了30个点供大家学习——
政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当事人应重点关注的30个点
须掌握的知识点 | 政采人须重点关注《行诉法解释》的这些规定 |
一、应以什么名义起诉:《行诉法解释》: |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二、怎样才能让被告适格:《行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三、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四、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怎么诉:《行诉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五、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何维权:《行诉法解释》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六、如何委托诉讼:《行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
七、员工以单位名义诉讼须提交哪些资料:《行诉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
八、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行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九、如何依法提供证据:《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十、行政机关具有怎样的举证责任:《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
十一、拒不举证和不依法提供证据有何法律后果:《行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
十二、何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十三、毁灭证据有何后果:《行诉法解释》 | 第四十六条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
十四、证人出庭产生的必要费用和相关损失谁来承担:《行诉法解释》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十五、提起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行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四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
十六、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怎么办:《行诉法解释》 | 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十七、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可否又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
十八、撤回复议后能否诉讼:《行诉法解释》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
十九、何种情况复议机关会成为被告:《行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
二十、撤诉后还能不能就同一事由重新起诉:《行诉法解释》 |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二十一、起诉时限有哪些:《行诉法解释》 |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二十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何理解:《行诉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二十三、哪些起诉会被裁定驳回:《行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二十四、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对诉讼有哪些影响:《行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二十五、恶意串通进行诉讼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行诉法解释》 |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六、被告拒绝履职怎么处理:《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二十七、行政机关不履职造成的损害怎么赔:《行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
二十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吗:《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二十九、没有编制的人员能否出庭:《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三十、人民法院可能对复议决定作出怎样的判决:《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